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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铜官山区小学、幼儿园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日期:2008-7-12 9:48:42 · 浏览次数: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区教〔200898

 

 

关于印发《铜官山区小学、幼儿园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 

各小学、幼儿园,机关各科室:

《铜官山区小学、幼儿园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》业经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 

附件:《铜官山区小学、幼儿园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》

二○○八年七月十一日      

 

抄送:区委、区政府

铜官山区教育局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8年7月11印发 

 共印50 

附件:

铜官山区小学、幼儿园学科带头人、

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

 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  为做好全区小学、幼儿园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工作,加强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队伍的建设,根据国家、省和市有关规定,结合我区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选拔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,应当坚持公开、公正、竞争、择优的原则,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。

第三条  选拔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每三年进行一次,实行动态管理。

 

第二章  选拔范围和条件

第四条  选拔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的范围及名额:

全区小学、幼儿园的在职教师;教研(电教)部门的教研员(电教员);兼课的学校管理人员。

选拔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的名额,每届原则上按照学校(幼儿园)教职工数和各学科教师数确定;并结合各自实际,按比例切块分配。

第五条  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的基本条件:

一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热爱教育事业,认真履行教师职责,有良好的师德修养,教书育人,为人师表,敬业爱生,团结同志,善于合作。能与时俱进,不断探索,勇于创新。

二、坚持工作在教学第一线,教学工作量饱满。学校教育管理人员应兼参评学科课每周不少于4课时(幼儿园的正副园长每周不少于下班两次半日活动)。

三、具备合格学历和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,骨干教师应具有5年以上教龄。学科带头人应具有相应系列的小学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,学科带头人应具有10年以上教龄。

近三年内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作为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参评人推荐:

一、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;

二、不服从分配,不遵守纪律,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,或因病、因事离开本岗位累计三个月以上,不能履行职责;

三、违背教师职业道德,违反《关于推进教育诚信建设的规定》、《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“十不准”》和《关于规范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家教行为的若干规定(暂行)》等规定,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;

四、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;

五、未获得铜官山区小学、幼儿园《信息技术考核等级证书》;

六、在申报过程中,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者。

第六条  骨干教师除符合基本条件外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一、学科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扎实,熟悉并掌握学科课程标准,了解学科发展动态,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,教学效果好。3年内参加校(园)级以上观摩课、公开课获得好评,或在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教学评比中获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,或在区级以上的教学研究活动中作专题报告(研讨课)1次。

二、有一定的教育理论修养,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。3年内承担或参与市级科研课题有阶段性成果;3年内在市级刊物(CN刊号或ISSN刊号)发表过与本专业有关的教育教学文章1篇以上,或3年内论文获区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。

三、能够了解学生成长的规律,德育和班主任工作取得明显成绩。所带过的班级一向班风良好,学生整体综合素质好,在同类班级中表现突出。

四、掌握现代教育技术,具有较广的学术视野及了解学术前沿的意识,能够根据社会、经济、科技和教育的发展,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,不断更新知识和教育观念,提高学科专业和教育专业水平。

第七条  学科带头人除符合基本条件外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一、对所教学科具有较为系统、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,教学思想先进,教学基本功过硬,全面理解和掌握学科课程标准,能全面准确地把握教材,熟悉教育对象,有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。3年内参加区级以上观摩课、公开课获得好评,在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教学评比中获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,或在全区的教学研究活动中作专题报告(研讨课)2次或市级以上1次。

二、有丰富的德育和班主任工作经验,教书育人成绩突出。

三、有突出的教科研成果,3年内主持或参加过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果;3年内在市级以上正式刊物(CN刊号或ISSN刊号)发表过与本专业有关的教育教学文章2篇以上,或论文获市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,或参加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课外读物及中小学教材、教参编写工作。

四、在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研究、推进课程改革实验、撰写论文和课堂教学方面等有显著成绩。

五、能恰当自如地运用先进教学方法和手段,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辅助教学,熟练操作计算机,能自己制作课件。

六、正在履职的省级“特级教师”、市级“拔尖人才”、市级“学科带头人”(市政府评审)、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,经考核合格,可以直接认定为“学科带头人”。

 

第三章  选拔程序

第八条  选拔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,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的办法。具体做法如下:

一、公布条件和名额。各校(园)公布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评选条件和推荐名额。

二、校()级评选。各校(园)对本单位的参评教师进行评选,并按照分配的指标向区教育局报送推荐名单。学科带头人推荐人应是本届骨干教师推荐人。

三、区局级评选。区教育局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,负责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的评审工作。评审结果报经区教育局党工委审批。

  “学科带头人”和 “骨干教师”必须通过学校(幼儿园)、教育局逐级评选,任何一级都不得采取指定的方式。各级推荐的人选,均应在被推荐人员所在单位予以公示,接受群众监督。各校(园)评选推荐“学科带头人”, “骨干教师”,具体评选办法与评选细则自行确定。

 

第四章  职责和待遇

第九条  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应履行的职责:

一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,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。依法执教,爱岗敬业,热爱学生,善于创新。做实践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、个人品德的楷模。

二、注重研究教育教学理论、规律和方法,掌握现代教育技能,追踪科研和教学前沿。不断学习,拓宽专业知识面,更新教育观念,竭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,成为全区教育教学、教科研的骨干力量和带头人。

三、认真完成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,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和优秀成绩。

四、积极承担示范课、观摩课、研究课等公开教学任务,或在教学研究活动中作专题报告,骨干教师每年至少在校(园)范围内承担2次,学科带头人每年至少在区范围内承担2次。

五、积极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,结合本校(园)、区情实际,开展校(园)本教研,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。每学年至少有l篇教学论文在区级以上教研会上交流,任期内,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刊物发表1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骨干教师必须承担区级以上研究课题,学科带头人必须承担市级以上研究课题,每年有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报告,课题结题时有本人执笔的结题报告。

六、自觉承担培养青年教师任务,充分发挥传、帮、带作用,每年有计划地指导12名青年教师,帮助青年教师提高师德水平、教育教学能力和实际工作效果。

七、承担完成区教育局或业务部门交给的教育教学、支教讲学、教育科研、教师培训等有关工作任务。

第十条  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待遇:

一、经年度考核合格,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每月享受专项津贴(省级“特级教师”、市级“拔尖人才”、市级“学科带头人”、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等,享受津贴不足部分按月补齐)。

二、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在任期内,区教育局和学校应有计划地组织和推荐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参加学习、考察等。

三、优先安排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的学术活动、培训进修、国内外考察、科研立项、总结经验等。各校(园)应积极为他们参加国家、省、市有关部门举办的相关研修、学术交流和参观考察等创造条件。

 

第五章   

第十一条  选拔后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所在校(园)负责。

第十二条  建立考核制度。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每届任期三年,任期期满,不再享受“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待遇”。对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的考核工作结合教师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。

一、各校(园)成立考核领导小组,组长由校 ()负责人担任,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。

二、考核内容依据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所应履行职责及有关要求,结合实际,采取量化考核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

三、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和学校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

第十三条  建立考绩档案。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所在单位要建立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考绩档案,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、奖惩情况,并及时归档。

第十四条  建立信息库。区教育局主管科室要建立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信息库,及时记录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考核和综合情况。

第十五条  建立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的联系制度。区教育局领导和主管科室每年至少要与2名以上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保持经常联系;定期召开座谈会,听取他们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议和意见;适时组织经验交流、讲座等活动。

第十六条  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的群体作用,积极组织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为提高全区基础教育师资的整体素质服务。

第十七条  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任期内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取消其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称号及有关待遇,收回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证书:

一、不履行岗位职责,年度考核不合格者;

二、违法乱纪,受到党纪、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者;

三、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不归者;

四、违反《关于推进教育诚信建设的规定》、《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“十不准”》和《关于规范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家教行为的若干规定(暂行)》者;

五、其他应予取消称号者。

第十八条 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任期内调出本区教育系统,不再享受有关待遇。

 

第六章   

第十九条  本暂行办法由区教育局政工科、教研室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 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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